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 公司為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 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①確認甲對於 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②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一)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二)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三)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 公司為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 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①確認甲對於 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②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一)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二)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三)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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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民事訴訟法閱卷老師。看到這題,要先理清訴訟結構:這是主參加訴訟(三面訴訟)加上第三審上訴效力範圍的題目。核心不是單純看甲對A、B原本是不是普通共同訴訟,而是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加入後,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如何避免裁判矛盾。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小題 (一)
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看似簡單,但極具『鑑別度』的民訴基本觀念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憑直覺寫『有權限』或『無權限』,你的給分關鍵在於『推論過程』。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定性(這是核心!)。題目說『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以甲、A、B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你腦中必須立刻亮起紅燈:這是民事訴訟法第54條的『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干預訴訟)』!這是附帶爭點,只需一句話定性。
小題 (二)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被複雜的當事人關係嚇到,請先深呼吸,我們一步步來拆解。本題是經典的『主參加訴訟』考題,並且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所處理之票款主參加訴訟上訴效力問題高度相似。面對這種長題目,第一步是『畫關係圖』與『釐清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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