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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 公司為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 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①確認甲對於 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②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一)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二)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三)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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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民事訴訟法閱卷老師。看到這題,要先理清訴訟結構:這是主參加訴訟(三面訴訟)加上第三審上訴效力範圍的題目。核心不是單純看甲對A、B原本是不是普通共同訴訟,而是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加入後,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如何避免裁判矛盾。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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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主參加訴訟中,本訴原告單獨對第二審廢棄發回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訴及主參加訴訟中之其他共同被告。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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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看似簡單,但極具鑑別度的民訴基本觀念題。作答時,請依循以下思路層次: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定性(附帶爭點)。看到題目中「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以甲、A、B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你腦中必須立刻亮起紅燈,用一句話將其定性為民事訴訟法第54條的「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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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X律師受甲委任提起本訴訟,其訴訟代理權之範圍是否當然及於乙另行提起並合併審理之主參加訴訟。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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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被複雜的當事人關係嚇到,請先深呼吸,我們一步步來拆解。面對這種長題目,第一步是「畫關係圖」與「釐清時間軸」。 首先,我們要來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並決定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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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不得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 (一)爭點:當事人未抗辯而就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言詞辯論,是否喪失責問權? (二)法規範: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同條第1項規定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第4項規定,不合於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合意。次按同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依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可知其違背而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其責問權即已喪失,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 主參加訴訟之上訴效力
💡 主參加訴訟具合一確定必要,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 民訴§54主參加訴訟具三面訴訟性質,依§205Ⅲ原則應合併辯論與裁判。
  • 依§54Ⅱ準用§56Ⅰ①,共同訴訟人一人上訴之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
  • 實務(104台簡上36)認權利歸屬相互排斥時,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 論述須包含:主參加訴訟目的在防止裁判矛盾,故具備合一確定之必要。
🧠 記憶技巧:三面訴訟要合併,一人上訴全體行;五四準用五六一,合一確定防矛盾。
⚠️ 常見陷阱:誤認為主參加訴訟與本訴可各自獨立判決確定,忽略§205第3項的強制合併規範。
必要共同訴訟 訴之客觀合併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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