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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 公司為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 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①確認甲對於 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②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一)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二)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三)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B 銀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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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民事訴訟法閱卷老師。看到這題,要先理清訴訟結構:這是主參加訴訟(三面訴訟)加上第三審上訴效力範圍的題目。核心不是單純看甲對A、B原本是不是普通共同訴訟,而是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加入後,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如何避免裁判矛盾。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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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核心爭點為主參加訴訟(三面訴訟)中,本訴原告甲單獨對第二審廢棄發回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訴及主參加訴訟中之A公司與B銀行。具體而言,須判斷: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所提起之訴,是否使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在程序上須統一處理,並在本題同一支票權利歸屬及給付對象相互排斥之關係下,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項準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使甲上訴之效力及於同受不利益之A公司、B銀行。

  1. 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2項(主參加訴訟):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56條各款之規定。
  2.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必要共同訴訟之效力):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小題 (一)

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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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看似簡單,但極具『鑑別度』的民訴基本觀念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憑直覺寫『有權限』或『無權限』,你的給分關鍵在於『推論過程』。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定性(這是核心!)。題目說『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以甲、A、B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你腦中必須立刻亮起紅燈:這是民事訴訟法第54條的『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干預訴訟)』!這是附帶爭點,只需一句話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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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訴訟代理人受委任進行本訴訟時,其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所稱『受委任之事件』,是否當然及於第三人另行提起、但與本訴有牽連並合併審理之『主參加訴訟』。 附帶爭點為:乙於甲訴請A、B給付票款繫屬中,主張自己為真正權利人並以甲、A、B為共同被告起訴,其訴訟法上之定性為何。

  1. 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主參加訴訟):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56條各款之規定。

小題 (二)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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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被複雜的當事人關係嚇到,請先深呼吸,我們一步步來拆解。本題是經典的『主參加訴訟』考題,並且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所處理之票款主參加訴訟上訴效力問題高度相似。面對這種長題目,第一步是『畫關係圖』與『釐清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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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個子題,應分別依其重要性分配篇幅:

  1. 附帶爭點:第一審法院以簡易程序合併審理本訴訟與主參加訴訟時,乙於第一審未抗辯、未異議而為本案聲明或陳述,嗣後能否再於上訴審主張程序違法?此部分應併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及第197條責問權喪失規定。
  2. 核心爭點:於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主參加訴訟』中,主參加原告乙對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時,基於第54條第2項準用第56條、第205條第3項合併辯論及裁判,以及防止裁判矛盾與合一處理之要求,其上訴之移審效是否及於本訴訟,即甲對A公司、B銀行之票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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