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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 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 A 屋給甲」。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據?(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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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只見樹木不見林,急著回答錄音能不能用。請跟著老師的思路這樣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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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民事訴訟法爭點:

  1. 《核心爭點》私人未經同意錄音之證據能力與調查方法:乙錄下甲之對話,究竟有無證據能力?錄音作為證據方法時,法院應如何調查?
  2. 《核心爭點》法院之闡明義務、一貫性審查與舉證責任分配:甲一方面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方面又陳述「甲出資購買、登記於乙名下」,是否欠缺一貫性?法院應如何闡明其訴訟標的,並整理借名登記、贈與、附結婚條件贈與等爭點?

小題 (一)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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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千萬別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考驗你是不是能站在法官的高度來處理案件。首先,我們要先做爭點的辨識與層次劃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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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綜合應用,主要涉及兩大層次:

  1. 附帶爭點:本件訴訟標的之認定。涉及原告甲主張之原因事實與法律基礎之定性,應依不同之訴訟標的理論予以說明;且因甲聲明係請求乙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卻明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須先闡明其請求權基礎與訴訟標的。
  2. 核心爭點:受訴法院之爭點整理程序。包含:
📝 民訴:證據能力與闡明
💡 違法取證之法益權衡與法院闡明義務之發動時機

🔗 法院處理訴訟爭點與調查流程

  1. 1 一貫性審查與闡明 — 曉諭原告修正第767條與登記名義之矛盾
  2. 2 證據能力判斷 — 權衡錄音之隱私法益與發現真實之必要性
  3. 3 調查必要性裁量 — 判斷證人丙之待證事實是否具調查必要性
  4. 4 準文書證據調查 — 依第363條準用文書程序播放或呈現錄音內容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第277條)在借名登記與贈與抗辯中的應用
🧠 記憶技巧:一權衡(法益)、二闡明(權利基礎)、三調查(必要性)、四準用(錄音準文書)
⚠️ 常見陷阱:漏未發現原告主張物上請求權(767條)與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矛盾(一貫性審查),且易忽略私人錄音在民訴並非絕對排除。
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 一貫性審查 違法取證排除法則 準文書之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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