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 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害。試問: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 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害。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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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實體法物權與債權交錯題。 首先,在辨識爭點上,你要能敏銳地看出題目中「已登記移轉所有權,但尚未交付」這個關鍵狀態。核心爭點在於出賣人在此狀態下繼續占有,是否構成民法第767條的無權占有及第184條的侵權行為。附帶爭點則是,當物上請求權無法主張時,買受人該如何透過債權關係(買賣契約)來主張權利。
小題 (二)
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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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將實體法的結論帶入民事訴訟法操作,主要測驗「一貫性審查」、「闡明權」與「處分權主義」的連貫運用。 首先,在辨識爭點時,你要清楚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當法官腦中已經知道民法第767條不成立時,在程序上法官該做什麼?(即一貫性審查與闡明權的行使);以及當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標的時,法官能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