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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一)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二)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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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同一事件判斷」。你在作答時,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論述戊是否為既判力所及之人;接著討論戊之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為同一事件)。此為核心爭點:戊是基於「新發生的所有權移轉事實」起訴,訴訟標的與前訴不同,並非同一事件,故乙抗辯「不得更行起訴」無理由。但實質上,前訴認定乙有權占有(爭點效或既判力反射效),且占有連鎖對受讓人亦具對抗力,故法院應實體判決駁回戊之訴。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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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判決確定後取得所有權之戊,是否為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其起訴是否與前訴為同一事件而違反一事不再理,以及前訴確定判決關於乙有權占有之認定對後訴產生何種拘束力。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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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你首先要辨識出「訴訟繫屬中特定繼受」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並嚴格區分「訴訟法上之當事人適格」與「實體法上之權利存否」。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甲移轉所有權後,法院究竟應如何裁判,以及乙所主張的「占有連鎖」抗辯在實體法上的定性。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處理程序面,說明甲的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指出乙程序上的抗辯無理由);接著進入實體面,論述甲喪失所有權的實體效果(帶出實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55號裁定與學說爭議);最後,務必帶入乙的「占有連鎖」抗辯進行涵攝,從而得出法院應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的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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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移轉予丁,其當事人適格是否受影響、法院應如何裁判,以及乙主張之占有連鎖是否構成有權占有,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