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系爭房地原登記為甲所有並由其占有居住使用迄今,甲前因負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無法及時清償,又恐其因向丙借款 200 萬元簽發交付與丙發票日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 20 日之同額支票遭提示退票,而於同月 15 日與丙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以 320 萬元出售與丙,約定丙除返還支票外,應代償其對乙之債款及墊付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契約附款另載明甲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前得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 350 萬元及自100 年 2 月 1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甲並於 100 年1 月 31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完竣。迄至 100 年 9 月15 日,丙認為伊代償乙債款、返還支票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已付清買賣價款,亦超過約定買賣價金及行情市價,甲不於約定期限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卻拒絕將系爭房地交付伊使用。因此,對甲提起訴訟,除以甲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因事實,本於所有權,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外;同時以甲、丙訂定買賣契約為原因事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請求法院依其聲明判決。 訴訟中,甲之另一債權人丁在法庭旁聽,於退庭後向甲、丙指摘:除系爭房地外別無財產,甲、丙間關於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通謀虛偽表示,侵害其權益,依法無效,系爭房地仍屬甲所有云云。丙否認之,甲則沉默以對。丁乃決定以其指摘內容為原因事實,訴請確認甲、丙間系爭房地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訴請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甲所有,回復原狀,以維護其債權。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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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隱藏行為(讓與擔保)之效力。核心爭點:甲丙間的「買賣」名不副實,隱藏了「讓與擔保」。思考順序:先評價買賣契約,依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買賣無效,故丙依買賣關係請求無理由。接著評價所有權/讓與擔保:依民法第87條第2項,隱藏之讓與擔保有效。甲欠丙共350萬(支票200萬+代償乙100萬+稅50萬),移轉房地是為擔保該債權,並有結算條款。期限(100年7月15日)已屆至,甲未另售,債務未清償。依讓與擔保法理,擔保權人丙於清償期屆至後得實行擔保權。由於約定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丙為變賣需占有標的物。故丙本於所有權(外部關係上丙為所有權人,內部為實行擔保權)請求交付房地,有理由。⚠️ 常見陷阱:考生常認為「因為是讓與擔保,所以丙不是真正所有權人,故本於所有權請求無理由」。實務上讓與擔保在外部具備所有權,且屆期實行擔保權時,有權請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以供變賣。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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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客觀合併型態。核心爭點:丙本於所有權及買賣關係,求為同一聲明「交付房地」,此為何種訴之合併?法院應如何審理?思考順序:先定性這屬於「重疊的訴之合併(競合合併)」,因為原告有數個訴訟標的,但目的同一,且未排定先後順序。接著說明法院審理原則:法院應行使闡明權釐清真意,若真意為重疊合併,法院得擇一有理由者為勝訴判決,無庸就另一標的裁判;若全部無理由,始須全部審酌後予以駁回。⚠️ 常見陷阱:不要與預備合併(有先位、備位順序)或選擇合併(訴訟標的與聲明皆數個,由法院擇一)搞混。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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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測驗確認訴訟當事人適格、代位權之聲明撰寫及舉證責任分配。核心爭點:1. 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的被告是誰?2. 代位行使塗銷登記之被告是誰?3. 主張通謀虛偽之舉證責任。思考順序:先論當事人適格,丁確認甲丙買賣不存在,甲沉默、丙爭執。實務上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若雙方皆否認原告主張,應列雙方為共同被告;若僅一方否認,以否認之一方為被告即有確認利益。另丁代位甲塗銷登記,相對人(第三債務人)為丙,故列丙為被告即可,或列甲、丙為共同被告亦屬適格。聲明部分:需有確認聲明與給付聲明(代位塗銷回復原狀)。舉證責任:依規範說,主張權利障礙事實(通謀虛偽無效)之第三人丁,應負舉證責任。⚠️ 常見陷阱:代位塗銷的聲明常寫錯成「甲丙應塗銷」,塗銷登記義務人只有目前的登記名義人丙,不需要甲去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