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題
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一)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 分) (三)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則在此訴訟中,1.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四)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1.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若丙、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在訴訟中,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 分)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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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與「訴之追加要件」的掌握度。在爭點辨識上,第一小題要立刻看出這是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的舉證問題,核心爭點在於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權益侵害型)」的不同舉證分配標準;第二小題則是考驗訴之追加的例外許可要件,也就是「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法條與實務見解的大前提,接著將題目中「丙、丁無權占有房屋」的事實代入,分別得出應由被告舉證以及法院應准許追加的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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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測驗共有物返還之當事人適格與聲明、已登記不動產之時效抗辯,以及違章建築受讓人之事實上處分權。在作答時,你可以依據題目的三個子題順序進行論述。 首先,針對子題一,核心爭點在於共有人單獨起訴的合法性(民法第821條),以及聲明錯誤時法院的處置,這裡必須點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闡明權。其次,子題二的核心在於消滅時效,你要敏銳地察覺題目中「78年」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以及「81年」占用至「99年2月」已逾15年的時間點,並引出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說明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最後,子題三的重點在於違章建築的讓與,必須區分丙與戊的地位,點出戊作為受讓人取得了「事實上處分權」,因此拆屋還地應以戊為被告,對丙請求則無理由。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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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租賃契約之債權效力」與「無權出租下不當得利之三角關係」。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處理第一小題,點出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有所有權為必要,藉此得出丁不得拒付租金的結論。接著處理第二小題,針對丙、丁、戊三人分別論述不當得利之要件,特別是無權出租的三角關係中,所有人應向誰主張不當得利。 ⚠️ 實戰提醒
小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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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綜合題型,作答時應依據題目子題順序,分別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切入。 首先,針對第一小題,核心爭點在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成立要件與舉證責任分配。你要明確指出甲、乙身為房屋共有人,須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及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接著,附帶爭點是所有人的抗辯事由,必須點出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的免責事由,以及針對丙的行為可主張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