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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予乙,作為給付乙之價金。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向甲行使追索權時,發現甲已死亡,則乙對於甲之繼承人,得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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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相對人限制。本票裁定為非訟事件,其相對人是否及於發票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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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規定屬於非訟事件程序,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票據法第123條僅規定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不包括發票人之繼承人。因此,發票人甲死亡後,乙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逕對甲之繼承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給付票款。

小題 (一)

甲未將乙載為受款人,則該本票之效力如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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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票據法第120條關於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受款人是否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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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本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因此,受款人並非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甲未將乙載為受款人,該本票依然有效,並以實際持有該本票之執票人(即乙)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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