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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5 題
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係指履約進度落後一定比例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前述「一定比例」為下列何者?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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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履約過程中,我們要判定一家承包商的延誤是否已經到了「情節重大」需要處分的程度,除了觀察他遲到了多少天之外,是否也該考慮這份合約目前的「完工比例」與「預期進度」之間的落差?如果機關在合約中沒有事先說清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進度缺口百分比」作為公定的衡量尺規,你認為這個基準點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比例,才足以平衡機關的權益與廠商的生存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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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能清楚辨別政府採購法中細微的百分比規範,說明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是準備法規考科最關鍵的基礎能力。
延誤履約情節重大的判定標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當機關未在招標文件中另行載明時,針對「非屬巨額」的採購案件,所謂「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的量化基準,即為進度落後達 20% 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這項規定是為了在實務執行中,給予機關一個明確且具公信力的裁處標準,避免行政處分流於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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