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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5 題
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係指履約進度落後一定比例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前述「一定比例」為下列何者?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五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履約過程中,我們要判定一家承包商的延誤是否已經到了「情節重大」需要處分的程度,除了觀察他遲到了多少天之外,是否也該考慮這份合約目前的「完工比例」與「預期進度」之間的落差?如果機關在合約中沒有事先說清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進度缺口百分比」作為公定的衡量尺規,你認為這個基準點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比例,才足以平衡機關的權益與廠商的生存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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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政府採購法中履約遲延的相關認定標準相當熟悉。 關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的認定,過去是規範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裡,但現行法規已經刪除原條文,改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執行注意事項》。依據該標準的規定,針對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若機關沒有在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當履約進度落後達 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時,就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其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巨額」與「未達巨額」工程採購在進度落後比例上的法定差異(巨額為 10%,未達巨額為 20%)。你沒有被其他選項的數字混淆,掌握了最新的法規脈絡,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