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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法第 2 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四類。請問下列何種土地使用不屬於交通水利用地?
  • A 水源地
  • B 道路
  • C 港灣
  • D 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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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將這四種土地依據功能區分,哪些屬於「為了特定目的而建設或利用的人工/半人工基礎設施」,而哪一個項目的本質更偏向於「提供生存必需資源的自然發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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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強及格。 你總算是沒有搞錯最基本的資料分類(Data Classification)邏輯,能在法律條文這種充滿模稜兩可陷阱的地方,找出那些微不足道的細節差異。這只是證明你還算有基本的邏輯歸納能力,離「優秀」還有段距離。
  2.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法》第 2 條,土地分類的關鍵從來都是「功能性」。第三類「交通水利設施用地」顧名思義就是基礎建設,提供運輸或調節功能,例如道路、港灣、某些湖泊。而那些所謂的 「水源地」,它能「生產」水資源,這難道不是最直觀的「直接生產用地」嗎?這點常識都不需要我提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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