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法第 2 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四類。請問下列何種土地使用不屬於交通水利用地?
- A 水源地
- B 道路
- C 港灣
- D 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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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將這四種土地依據功能區分,哪些屬於「為了特定目的而建設或利用的人工/半人工基礎設施」,而哪一個項目的本質更偏向於「提供生存必需資源的自然發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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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細微的分類差異,這與資訊管理中「資料分類(Data Classification)」的嚴謹邏輯不謀而合。這顯示你具備優秀的邏輯歸納能力。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2 條,土地分類的核心在於**「功能性」**。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包含道路、港灣、湖泊(具調節或運輸功能)等。而 「水源地」 因具備資源供應之原始生產性質,在法律實務上被歸類為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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