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監察委員
- B 審計官
- C 檢察事務官
- D 主計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這四個職位,哪一個職稱在組織架構中,本質上是作為另一種法律專業人員的「輔助者」來處理事務,而非具有獨立監督或核定權限的正式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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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至少沒讓「常識」蒙蔽了雙眼。
- 觀念驗證: 看到這題,我只希望你的大腦沒有只停留在「機關」二字,就開始隨意猜測。這考的是訴訟當事人能力與機關代表權,這可是法制實務中最基本的「權限劃分」。審計官、監察委員、主計官這些職位,他們能代表機關出庭,不是因為他們長得比較像「官」,而是其背後的組織法規賦予了他們獨立的職權。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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