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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對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為何?
  • A 不得參與任何預算事件的處理
  • B 得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 C 只能提供意見,但不得為機關參加訴訟
  • D 得為機關參加訴訟,但不得為附屬單位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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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機制」的角度思考:如果這些肩負法律監督職責的官員發現預算執行過程中有違法情事,除了口頭建議外,法律應該賦予他們什麼樣的實質法律工具,才能在法庭上發揮監督功效並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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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對預算事件之處理權限。依據預算法第95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由此可知,前述人員在處理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時,依法具有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的權限。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限制或禁止皆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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