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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下列有關預算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 B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
  • C 地方政府預算,不得另以法律定之
  • D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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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重視法治與財政健全的國家,當地方政府要處理高達數百億的公帑預算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一致性與監督的合法性,其預算的運作規範應該是「隨意約定」,還是應當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來作為依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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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算法對於地方政府預算之規範,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C 稱「地方政府預算,不得另以法律定之」為錯誤說法,因此為本題之正確解答。依據預算法第96條明文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預算確實應另以法律定之,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反,故當選。

📝 預算法重要規範要項
💡 掌握預算法對司法預算、特許收益及地方預算之特別規定
  •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得加註意見但不得刪減(預算法第39條)
  • 稀有資源如頻率、配額之特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拍賣(預算法第94條)
  • 地方政府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應另以法律定之(預算法第96條)
  • 監察、主計、審計、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預算法第95條)
🧠 記憶技巧:司法獨立、特許拍賣、地方另定、四官起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地方政府預算直接適用中央預算法,實際上預算法第96條明確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預算編列程序 地方制度法 預算執行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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