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①監察委員 ②主計官 ③審計官 ④檢察官 ⑤調查官
- A 僅①②③④
- B 僅①②③⑤
- C 僅②③④⑤
- D 僅①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職能的角度思考:當國家預算出現重大違失,需要代表國家在法庭上進行法律爭訟時,哪些職位本質上具備「合憲性監督」、「財務會計控管」、「預算事後審核」以及「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法定職能?而哪些職位則通常僅扮演「協助犯罪偵查」的角色,而非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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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算法中有關預算事件涉訟之法定人員規定。依據預算法第95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由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進行相關訴訟行為之人員,包含①監察委員、②主計官、③審計官以及④檢察官,而⑤調查官並不在法條明定的範圍之內。因此,符合規定的項目僅有①②③④,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