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①監察委員 ②主計官 ③審計官 ④檢察官 ⑤調查官
- A 僅①②③④
- B 僅①②③⑤
- C 僅②③④⑤
- D 僅①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職能的角度思考:當國家預算出現重大違失,需要代表國家在法庭上進行法律爭訟時,哪些職位本質上具備「合憲性監督」、「財務會計控管」、「預算事後審核」以及「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法定職能?而哪些職位則通常僅扮演「協助犯罪偵查」的角色,而非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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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預算法》第 101 條的授權規定。法律賦予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在預算事件中起訴或參加訴訟的權力。這套機制結合了「外部監督(監察)」、「內部管控(主計)」、「事後審核(審計)」與「法律守護者(檢察)」四位一體的職能,以確保預算的執行不偏離法律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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