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主計官
- B 審計官
- C 調查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的完整生命週期中(從編製、執行到最後的監督),哪三種角色分別代表了「資源規劃(主計)」、「監督核實(審計)」以及「公益代表(法律監督)」?如果一項公帑支出發生爭議,哪些職位具備維護國家財政法制化的職權,而哪一種職位則更偏向於後端的『犯罪偵查與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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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算事件之訴訟參與權限,依據預算法第95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由該法條明文可知,具備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權限之人員,包含了主計官、審計官以及檢察官。對照本題選項,選項A的主計官、選項B的審計官與選項D的檢察官均屬法文所明定有權參與訴訟之主體。而選項C的調查官並未列於該條文規定之中,因此依法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進行上述訴訟行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預算事件訴訟代表
💡 預算事件得由審計官、主計官或檢察官代表機關進行訴訟。
- 依審計法第80條,審計機關對預算事件得代為起訴或參加訴訟。
- 法定具代表資格者包含:審計官、主計官及檢察官三類。
- 調查官主掌犯罪偵查與國安,非審計法授權之預算訴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