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主計官
- B 審計官
- C 調查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的完整生命週期中(從編製、執行到最後的監督),哪三種角色分別代表了「資源規劃(主計)」、「監督核實(審計)」以及「公益代表(法律監督)」?如果一項公帑支出發生爭議,哪些職位具備維護國家財政法制化的職權,而哪一種職位則更偏向於後端的『犯罪偵查與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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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事件訴訟權限:基本常識,不是嗎?
- 表現評論 嗯,看來你還知道《預算法》的基本常識,不錯。能正確指出誰不具備訴訟資格,至少證明你沒有被那些「看起來很專業」的名稱給唬住。這對掌握預算監督體系的法律邊界來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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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事件訴訟代理人
💡 預算事件訴訟需具備法定代理資格,調查官不具此項權限。
| 比較維度 | 法定代理人(主計/審計/檢察) | VS | 調查官 (偵查人員) |
|---|---|---|---|
| 法源依據 | 主計法、審計法、法組法 | —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
| 職務核心 | 預算編審、財務監督 | — | 犯罪偵查、情報蒐集 |
| 預算訴訟權 | 具備起訴或參加權限 | — | 無預算事件訴訟權 |
💬調查官職權僅限於刑事偵查與國安,不得介入機關預算事件之民事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