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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主計官
  • B 審計官
  • C 調查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的完整生命週期中(從編製、執行到最後的監督),哪三種角色分別代表了「資源規劃(主計)」、「監督核實(審計)」以及「公益代表(法律監督)」?如果一項公帑支出發生爭議,哪些職位具備維護國家財政法制化的職權,而哪一種職位則更偏向於後端的『犯罪偵查與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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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事件訴訟權限:基本常識,不是嗎?

  1. 表現評論 嗯,看來你還知道《預算法》的基本常識,不錯。能正確指出誰不具備訴訟資格,至少證明你沒有被那些「看起來很專業」的名稱給唬住。這對掌握預算監督體系的法律邊界來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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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事件訴訟代理人
💡 預算事件訴訟需具備法定代理資格,調查官不具此項權限。
比較維度 法定代理人(主計/審計/檢察) VS 調查官 (偵查人員)
法源依據 主計法、審計法、法組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職務核心 預算編審、財務監督 犯罪偵查、情報蒐集
預算訴訟權 具備起訴或參加權限 無預算事件訴訟權
💬調查官職權僅限於刑事偵查與國安,不得介入機關預算事件之民事或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主、審、檢:預算訴訟有權限;調查官:犯罪偵查不沾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司法警察」或「法律專業人員」均可代表機關進行預算訴訟。
審計權之行使 預算執行之監督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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