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9 題
39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A 主計官
- B 審計官
- C 檢察官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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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負責「審查與核准」預算的機關,與負責「執行與代表」預算的機關,兩者職能應該分開還是合一?如果一個人既負責監督預算是否合法,又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機關進行辯護,這是否會產生角色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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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預算法第95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由此可知,法律明文賦予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在預算事件中,代表機關或附屬單位進行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之權限。檢視題目各選項,主計官、審計官與檢察官皆屬於該條文所明列之人員,具備相關訴訟權限;而立法委員並未包含在法條規定的人員範圍內,因此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