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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 題

胎兒出生後若為死產,接生人是否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A 7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B 10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C 14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D 不必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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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衛生管理」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即時監測國民健康與嬰兒死亡率,接生醫院上傳資料的時限,應該會比家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再者,法律中常見的一週工作循環,通常會設定為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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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胎兒死產之通報時效與規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由此可知,即使胎兒出生後不幸為死產,接生人依法仍必須比照一般規定,在七日內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給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備查。因此,選項 A 所述之「7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天數或不必備查之敘述皆與法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