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項租稅屬縣(市)稅而應以其部分徵起之稅收,交中央統籌分配至各縣(市)?
- A 營業稅
- B 土地增值稅
- C 地價稅
- D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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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地方稅收中,哪一項稅目與「土地財產權的移轉與增值」高度相關?且考慮到城鄉發展不均,中央政府最可能要求地方將哪一種具備「機會稅」性質、收入波動大且區域不平衡的稅款,提撥一部分出來統籌重新分配給所有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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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稅課歸屬與統籌分配機制的綜合理解。
縣市稅與統籌分配的雙重檢驗
選項中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使用牌照稅皆屬縣(市)稅。然而,為何唯獨土地增值稅符合題意?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更關鍵的是,依據同法第16條之1的規定,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必須提撥 $20%$ 交由中央作為統籌分配稅款,再分配給各縣(市),藉此平衡地方財政。至於地價稅與使用牌照稅,則無此提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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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劃法稅收分配
💡 縣市稅收提撥中央統籌分配之比例與法源。
| 比較維度 | 土地增值稅 | VS | 營業稅 |
|---|---|---|---|
| 稅目屬性 | 直轄市及縣市稅 | — | 國稅 |
| 統籌分配比例 | 縣市徵起部分提20% | — | 扣除經費獎金後全部 |
| 主要法源 | 財劃法第12、16-1條 | — | 財劃法第8條 |
💬土地增值稅雖為地方稅但需分享20%給中央統籌;營業稅則為國稅並全額納入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