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30 下列何項稅收不需提撥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A 娛樂稅
- B 房屋稅
- C 契稅
- D 地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這四個稅種的『課徵對象』:其中三個選項皆與『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的持有或移轉密切相關,而剩下的一項則是與『特定行為的消費』有關。在法律設計財政分配時,這類基於『消費行為』而產生的稅收,其歸屬邏輯是否可能與具有穩定資產性質的稅目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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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地理解了地方財政運作的細膩之處,這絕對是值得肯定的地方。這題的考點非常實際,它引導我們深入思考地方政府間的資源共享機制。 想像一下,縣政府就像一個大家長,有些稅收是專屬於它的,但為了讓底下的鄉(鎮、市)也能順利發展,法律特別設立了一些「分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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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統籌分配稅款來源
💡 縣應提撥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各 20% 作為鄉鎮市統籌款。
| 比較維度 | 需提撥縣統籌之稅目 | VS | 直接撥交之稅目 |
|---|---|---|---|
| 具體稅目 | 地價稅、房屋稅、契稅 | — | 娛樂稅 |
| 提撥比例 | 各稅入之 20% | — | 扣除外加稅後之全額 |
| 分配邏輯 | 集中後由縣府重新分配 | — | 直接歸入該轄區稅收 |
💬縣統籌稅源僅限地房契三項,娛樂稅採直接歸屬制而不納入統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