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30 下列何項稅收不需提撥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A 娛樂稅
- B 房屋稅
- C 契稅
- D 地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這四個稅種的『課徵對象』:其中三個選項皆與『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的持有或移轉密切相關,而剩下的一項則是與『特定行為的消費』有關。在法律設計財政分配時,這類基於『消費行為』而產生的稅收,其歸屬邏輯是否可能與具有穩定資產性質的稅目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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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項縣(市)稅收分配給鄉(鎮、市)的相關規定。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關於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因此娛樂稅全數歸屬徵起地,不需提撥由縣統籌分配,選項A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而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由此可知,房屋稅、契稅與地價稅皆有明文規定需提撥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僅娛樂稅無須統籌分配,故正確答案為A。
縣統籌分配稅款來源
💡 區分縣級稅課中需提撥統籌分配與直接留存地方之稅目。
| 比較維度 | 娛樂稅 | VS | 地價稅/房屋稅/契稅 |
|---|---|---|---|
| 提撥統籌比例 | 0% (不提撥) | — | 20% |
| 分配原則 | 全數留給徵起地 | — | 部分由縣統籌調劑 |
| 法規依據 | 財劃法第12條第2項 | — | 財劃法第12條第4項 |
💬地、房、契、土增需提撥供縣統籌,娛樂稅則直接歸屬徵起之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