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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籌備階段,發起人甲以 A 公司名義租用辦公室及購買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試問: (一)上開行為有無違法?(10 分) (二)如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開行為有無違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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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籌備階段」與「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應立刻聯想《公司法》第19條(未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營業之禁止)。解題關鍵在於將「租辦公室、買設備」定性為「開業準備行為」,並運用「目的性限縮解釋」說明正當籌備行為為何不適用第19條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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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起人於公司籌備階段,以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9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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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之違法效果,應立刻聯想《公司法》第 19 條。解題時需層次分明,分別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主管機關處置(行政)」三個面向切入作答,以確保得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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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起人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違反《公司法》第 19 條之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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