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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關於海上保險,本章無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海商法第 126 條,定有明文。試問: ㈠ 海上保險中,關於「保險價額」觀念為何?(10 分) ㈡ 船舶、貨物、應有利得及運費,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其保險價額如何計算?(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海上保險中,關於「保險價額」觀念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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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保險價額」,首先應精準定性其為「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並務必將其與「保險金額」(保險人最高賠償限額)作對比。答題時應扣緊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並帶出海上保險常採用「定值保險」的實務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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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險價額」係指保險標的物(如船舶、貨物等)以金錢所估算之客觀實際價值,為財產保險中計算損害賠償之最高基準。 【論述】

小題 (二)

船舶、貨物、應有利得及運費,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其保險價額如何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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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海上保險四大標的「保險價額」法定計算標準之記憶。由於題目所引法條為我國民國88年修法前之舊《海商法》規定,作答時應先直接列出舊法針對船舶、貨物、利得與運費的四項計價標準以獲取基本分數,並建議於文末補充現行海商法已刪除海上保險章節的現況,以展現法學專業度與對修法動態的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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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題目所引之《海商法》第126條,係我國民國88年修法前之舊法條文。依當時舊《海商法》之規定,針對海上保險之主要標的,定有明確之保險價額計算標準。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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