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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3000 萬元,於保險有效期間,該屋失火受損,經鑑定,該屋發生火災時之實際價值為 5000 萬元,火災產生之損失為 1500 萬元。試問:A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應為多少?如保險契約中有約定甲自行負擔 100 萬元之損失,則 A 理賠金額又應為多少?(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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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足額保險』之理賠計算與『自負額條款』之適用順序。首先應援引保險法第73條第3項比例分擔原則處理第一問;第二問則須探討自負額是『先扣除再依比例分攤』或『先比例分攤再扣除』,點出實務與學理之計算爭議,以展現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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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之「不足額保險」理賠計算方式,以及約定「自負額」時其扣抵之先後順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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