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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X 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共 300 萬元,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受益人,各 100 萬元。事後,乙、丙二人共謀將甲殺害致死。試問:丁可否向 X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可請求,其請求之金額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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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受益人謀殺被保險人,首想法保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規定。接著應聚焦於「部分受益人喪失權利時,保險金如何分配」之爭點,結合保險法第113條及要保人原指定「各100萬元」的比例意旨,判斷喪失之份額是歸於其他受益人還是視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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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益人之一部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喪失受益權時,其他未參與之受益人得否請求保險給付?其請求之保險金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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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權喪失與歸屬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受益權,其餘額歸屬視約定而定。
  • 依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未參與殺害之受益人其權利不受影響,仍得依契約請求原指定之金額。
  • 明確指定各別金額時,喪失部分視為未指定,依第113條撥充為遺產。
  • 若未指定比例僅列名,實務認為喪失之份額應由其他受益人均分受領。
🧠 記憶技巧:一、定性喪失(121Ⅰ);二、區分清白;三、判斷歸屬(比例限制vs遺產)。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未參與的受益人可以自動領取「全部」保險金,忽視了原要保人是否有「限定金額」的意思表示。
保險金併入遺產之課稅問題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保險代位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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