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X 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共 300 萬元,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受益人,各 100 萬元。事後,乙、丙二人共謀將甲殺害致死。試問:丁可否向 X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可請求,其請求之金額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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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保險法中「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法律效果(保險法第121條)。解題關鍵在於區分:(1)保險人是否因此免責?(2)參與謀殺的受益人乙、丙喪失受益權後,未參與的受益人丁權利是否受影響?(3)乙、丙喪失的保險金份額應如何處理(歸屬於丁或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嚴格依保險法第121條規定進行法條涵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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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之法律效果,以及部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後,其他無辜受益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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