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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定居登記在甲名下位於臺北市的一棟豪宅。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 A 保險公司投保以其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乙為受益人。同時另行為甲名下的豪宅投保住宅火險。嗣後甲、乙二人離婚,甲亦未再婚。某日凌晨突然發生大火,甲逃生不及不幸葬身火海,乙遂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甲的人身保險金及豪宅的財產保險金。試問:A 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否主張乙無保險利益及保險契約因此失效為由,拒絕給付人身、財產保險金?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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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利益主體之認定與離婚對保險契約之影響。解題時應將「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分開論述。人身保險重點在於保險利益存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受益人無須具備保險利益,且離婚不自動撤銷特定受益人之指定;財產保險重點在於保險金請求權歸屬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保險公司抗辯契約無效雖屬錯誤,但得因前妻無繼承權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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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人壽保險中,受益人是否須具備保險利益?離婚是否影響指定受益人「乙」之給付請求權?
  2. 財產保險中,保險契約之效力應以何人之保險利益為斷?非被保險人或繼承人之「乙」得否請領財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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