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費以年繳之方式交付。甲於交付第一期至第三期保費後,因疏忽而未交付第四期保費,則 A 保險公司可否於甲未交付第四期之到期保費時,逕行終止契約?(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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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人身保險續期保費未繳」之法律效果。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保險法》第116條關於「催告→停效→復效期限屆滿→終止」之強制法定程序,切忌套用一般民法的給付遲延解除或終止規定,並需強調該規定保護要保人免因一時疏忽喪失保障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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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保險公司不是很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