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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費以年繳之方式交付。甲於交付第一期至第三期保費後,因疏忽而未交付第四期保費,則 A 保險公司可否於甲未交付第四期之到期保費時,逕行終止契約?(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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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人身保險續期保費未繳」之法律效果。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保險法》第116條關於「催告→停效→復效期限屆滿→終止」之強制法定程序,切忌套用一般民法的給付遲延解除或終止規定,並需強調該規定保護要保人免因一時疏忽喪失保障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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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得否未經催告及停效程序,逕行終止保險契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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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保險公司不是很虧嗎?
📝 壽險續期保費欠繳處理
💡 壽險續期保費欠繳須經催告與停效程序,屆滿復效期始得終止。

🔗 壽險續期保費欠繳法定處理程序

  1. 1 催告程序 — 保險人發出催告並到達要保人
  2. 2 寬限期滿 — 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未繳費
  3. 3 契約停效 — 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停效)
  4. 4 復效期滿 — 停效後滿2年未申請恢復效力
  5. 5 終止契約 — 保險人於此時始得行使終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記憶技巧:一催、二停、三復效、四終止;程序漏一,終止無效。
⚠️ 常見陷阱:易忽略「停效」與「終止」的差異,誤以為催告後可直接終止,或漏掉兩年復效期的法定限制。
保險契約效力之恢復 保險費交付義務 人壽保險之長期性與儲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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