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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於契約訂立時,A 保險人就傷害保險部分詢問甲之職業,甲締約當時據實說明其為上班族。於契約存續期間,甲因上班族收入過低,遂轉行當外送員以賺取更多報酬。某日於出遊時,甲不幸發生車禍,遂向 A 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 A 保險人方知甲變更其職業之事實,試問依現行保險法規定,A 保險人對甲應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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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重點在於職業變更是否導致「危險增加」,以及事故發生時是否與該危險增加有關。考生應引用《保險法》第 59 條關於危險增加的處理,並結合實務上對於傷害保險「職業類別變更」的比例賠償原則。注意區分「因職業變更導致的意外」與「非關職業變更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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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1)保險法第 58 條、第 59 條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2)職業變更與危險增加之關係;(3)危險增加未通知之法律效果(解約權或比例賠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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