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壽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保險。今甲搭姪兒丙之便車參加姪女婚禮,因丙開車不慎導致甲嚴重受傷,扣除健保給付後,乙尚須給付甲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金 30 萬元。乙為保險給付後,以該保險屬補償性質保險為由,依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向丙主張代位求償,試問乙對丙之請求及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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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支實付型保險」與「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的衝突,應立即聯想到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財產保險代位權的重大爭點。解題關鍵在於引用保險法第103條(傷害保險第135條準用)之明文規定,以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040號裁定見解,說明人身保險(即使是實支實付型)基於生命身體的不可估價性,不適用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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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是否適用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權?保險人乙得否於給付保險金後向加害人丙代位求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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