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A 公司就其廠房及機器設備向 B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財產險,B 產物保險公司再以原商業財產保險相同之條款向 C 再保險公司辦理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某日,A 公司所投保之廠房處所發生火災,致所投保財物發生嚴重毀損,B 產物保險公司依專家理算報告及契約規定,給付 A 公司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C 再保險公司依據再保險契約賠償 B 產物保險公司 4240 萬元。鑑識專家於火災後,調查認為該廠房與機器設備之設計者 D 公司、製造商 E 公司及設備供應商 F公司因未注意安全性之要求,始致生火災。C 再保險公司基於保險代位權之行使,起訴請求 D、E、F 等三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試問:C 再保險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我國法規定、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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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與「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之要件」。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再保險人(C)與原被保險人(A)、第三人(D、E、F)之間有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運用實務與學說見解(如契約相對性、代位權之歸屬)進行嚴密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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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再保險人於給付再保險賠款予原保險人後,得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直接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保險代位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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