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於民國 106 年 1 月間前往歐洲旅遊,前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保險期間為同月 5 日起至 20 日止,保險金額皆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同月 10 日甲在歐洲旅遊途中,因車禍導致右眼失明,屬甲與 A、B、C 公司所簽定之三份保險契約之第七級殘廢,依保險契約規定,甲應得向 A、B、C 公司各主張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之保險金。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四百萬元保險金獲得給付後,遂向 B、C 兩家保險公司各主張四百萬元之保險金給付,B、C 公司則主張甲與 B、C 兩家公司間之旅遊平安險因違反複保險之告知義務而無效。甲則主張人身保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試問:甲與 B、C 保險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應聯想保險法中「複保險」之適用範圍,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對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的見解。其次,需點出本題甲投保的「旅遊平安險」殘廢給付屬定額保險,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進而推論出保險契約之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人身保險(特別是具定額給付性質之旅遊平安險)是否適用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甲未為複保險告知,B、C公司得否主張契約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