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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費以年繳之方式交付。甲於交付第一期至第三期保費後,因疏忽而未交付第四期保費,則 A 保險公司可否於甲未交付第四期之到期保費時,逕行終止契約?(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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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人壽保險未繳「續期保費」,應立刻聯想到保險法第116條特設的「停效與復效」制度。答題時須強調人壽保險之長期性與儲蓄性,保險人不得依一般契約法理「逕行終止」,而必須嚴格踐行「催告」、「停效」至「復效期間屆滿」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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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未交付續期保費時,保險人得否不經法定程序逕行終止保險契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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