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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費以年繳之方式交付。甲於交付第一期至第三期保費後,因疏忽而未交付第四期保費,則 A 保險公司可否於甲未交付第四期之到期保費時,逕行終止契約?(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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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人壽保險未繳「續期保費」,應立刻聯想到保險法第116條特設的「停效與復效」制度。答題時須強調人壽保險之長期性與儲蓄性,保險人不得依一般契約法理「逕行終止」,而必須嚴格踐行「催告」、「停效」至「復效期間屆滿」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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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未交付續期保費時,保險人得否不經法定程序逕行終止保險契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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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保費未繳之程序
💡 續期保費未繳應先催告、再停效,滿兩年未復效始得終止。

🔗 壽險保費未繳處理流程

  1. 1 保費逾期未繳 — 續期保險費未於約定期限交付
  2. 2 保險人催告 — 應送達催告,給予30日寬限期
  3. 3 契約停效 — 催告屆滿未繳,效力暫時停止
  4. 4 兩年復效期 — 要保人可於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
  5. 5 終止契約 — 復效期限屆滿未申請,保險人取得終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第116條關於保險人拒絕復效之限制要件。
🧠 記憶技巧:一催(三十日)、二停(滿兩年)、三終止。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催告」是停效的必要前提,且誤認停效即代表契約消滅,忽略復效權的法定保障。
保險契約復效 保險費自動墊繳 催告之到達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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