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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與乙為戀人,二人以「夫妻」相稱並共築愛巢以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同居。甲因對乙用情甚深,故以自己為要保人,自己及乙為被保險人分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並指定乙之母丁及甲自己為乙保單之受益人,而以甲自己為被保險人之部分,則未指定受益人。乙另向好友丙承租店面,經營文青咖啡店,並以該店面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附加營業中斷險。 (一)乙之咖啡店遭飆車族縱火燒毀,乙乃就其營業中斷之損失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則以乙非店面所有人無保險利益以為抗辯,試問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 (二)其後,因細故乙與甲正式分手,兩人並因此分居。乙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終得不治之症,丁見乙如此甚為心疼,乃於某夜親手拔除乙之維生系統,乙死亡。甲乃因而向A公司請求理賠,A公司則以甲無保險利益及乙死亡係丁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二點以茲抗辯。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三)乙死後,甲心情極糟,乃以飆車發洩。某日將重機車騎上高速公路後,以時速200 km/hr之速度狂飆,終因失控撞上分隔島致半身癱瘓。甲事後乃向A公司請求意外事故之殘廢給付,A公司乃抗辯:甲之行為縱非故意,亦已達重大過失程度,拒絕理賠。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其後,因細故乙與甲正式分手,兩人並因此分居。乙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終得不治之症,丁見乙如此甚為心疼,乃於某夜親手拔除乙之維生系統,乙死亡。甲乃因而向A公司請求理賠,A公司則以甲無保險利益及乙死亡係丁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二點以茲抗辯。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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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身保險利益(保險法§16):同居戀人是否有保險利益?分手後效力?
  2. 故意行為之除外責任(保險法§121):受益人故意致死之效力。如果丁是受益人之一,是否影響其他受益人或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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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同居人之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以及受益人故意致死之效果。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之咖啡店遭飆車族縱火燒毀,乙乃就其營業中斷之損失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則以乙非店面所有人無保險利益以為抗辯,試問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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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保險法§14、§20)。
  2. 區分「建物所有權」與「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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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承租人對其經營之營業利益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乙死後,甲心情極糟,乃以飆車發洩。某日將重機車騎上高速公路後,以時速200 km/hr之速度狂飆,終因失控撞上分隔島致半身癱瘓。甲事後乃向A公司請求意外事故之殘廢給付,A公司乃抗辯:甲之行為縱非故意,亦已達重大過失程度,拒絕理賠。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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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傷害保險(意外險)之承保範圍:意外事故(保險法§131)。
  2. 故意行為(§133)與重大過失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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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意外傷害保險中「重大過失」是否為除外責任之爭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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