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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為乙之父親,基於父愛,擬為已經出嫁而獨立生活之女兒乙,由甲為要保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是否合法可行?若其後甲與乙商量後,決定由乙自行投保,但保險費則由甲資助繳納,乙隨即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記載甲為保險受益人。詎料一年後,乙因交友不慎,竟染上毒癮及酗酒之習慣。某日乙於醉酒及施打二級毒品後,仍騎乘摩托車上路,遭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正面碰撞受傷昏迷,乙經送醫急救月餘,仍因顱內併骨盆出血不治死亡。本交通事故經法醫勘驗乙血液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因乙業已死亡,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若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醫藥費及死亡之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主張乙係因醉酒及施打二級毒品之行為所致傷害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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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及「除外責任與因果關係」。看到題目,第一步先檢驗要保人甲對出嫁獨立生活之被保險人乙是否具備保險法第16條之保險利益與第105條之書面同意要件;第二步,分析乙之酒駕與吸毒行為雖屬犯罪或除外責任事由,但與被逆向撞擊死亡結果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主力近因)」,藉以判斷保險公司能否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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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要保人甲對出嫁獨立生活之女乙有無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乙之酒駕與吸毒行為與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時,保險人得否主張免除給付責任? 【解析】 壹、甲為要保人向 A 保險公司為乙投保傷害險,不合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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