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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為乙之父親,基於父愛,擬為已經出嫁而獨立生活之女兒乙,由甲為要保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是否合法可行?若其後甲與乙商量後,決定由乙自行投保,但保險費則由甲資助繳納,乙隨即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記載甲為保險受益人。詎料一年後,乙因交友不慎,竟染上毒癮及酗酒之習慣。某日乙於醉酒及施打二級毒品後,仍騎乘摩托車上路,遭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逆向行駛正面碰撞受傷昏迷,乙經送醫急救月餘,仍因顱內併骨盆出血不治死亡。本交通事故經法醫勘驗乙血液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因乙業已死亡,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若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醫藥費及死亡之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主張乙係因醉酒及施打二級毒品之行為所致傷害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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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的兩大核心概念:『保險利益之認定』與『主力近因原則(因果關係)』。首先需檢驗未同居親屬間是否具備保險法第16條之保險利益;其次需判斷被保險人之故意犯罪行為(酒駕、吸毒)與保險事故(遭逆向撞擊死亡)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以決定保險人能否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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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父母對已成年且未同居共財之子女,是否具備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2. 被保險人有酒駕及吸毒等故意犯罪行為,保險人欲主張免責時,是否須證明該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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