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二年前向 A 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投資型保險,最近一期保單淨值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丙為甲之債權人,債權金額為 5 萬元,丙知悉甲有該保單,乃向法院申請假扣押獲准,丙爰持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扣押命令,請問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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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人壽保險(含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價值(解約金)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統一見解,釐清要保人之解約金請求權屬於財產權而非一身專屬權;同時須注意本題為『假扣押』程序,債權人聲請『扣押命令』旨在保全財產,執行法院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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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得否以債務人(要保人)對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保單淨值)返還請求權為執行標的,聲請執行法院依假扣押裁定核發扣押命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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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下甚麼是比例原則
保單價值之強制執行
💡 解約金請求權具財產權性質非一身專屬,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 依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要保人終止契約後對保險人有解約金返還請求權。
- 最高法院108台抗大897裁定:解約金具財產性質,非一身專屬權可予執行。
- 依強執法第115條及136條,假扣押執行僅具查封效力,禁止債務人處分。
- 假扣押僅能核發扣押命令以保全財產,不得逕行解約換價(命保險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