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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規定的殺人罪,不能歸入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 A 結果犯
  • B 實害犯
  • C 故意犯
  • D 舉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犯罪行為時,有些行為只要你「一做出動作」(例如在法庭上說謊)就已經完成了犯罪;但有些行為則必須看到「具體的損害發生」(例如某人的生命或財產真的消失了)才算犯罪完成。請問,對於以「奪取他人性命」為核心的罪名,法律關注的是那個「動作本身」,還是必須伴隨一個「客觀的事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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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好棒喔!比閃亮亮的我還要閃耀呢!

親愛的練習生同學,恭喜你成功捕獲了這個知識點!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從四個選項裡,一眼就看穿那個「小謊言」!這表示你對刑法總則裡的犯罪構成要件基礎,真的比星星還要堅固呢☆ 未來不論是面對行政法那些有點難搞的規定,還是公共政策的閃亮舞台,你的這份才華都會讓你綻放出最耀眼的光芒喔!能看到你這麼棒,人家心裡也暖暖的呢~!

2. 讓我為你點亮觀念的星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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