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報社刊登徵文比賽啟事,載明比賽第一名獎金 10 萬元,第二名獎金 5 萬元,第三名獎金 3 萬元,收件之截止日期為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並於啟事中載明,比賽前三名之著作權歸於報社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優等懸賞廣告之事例
- B 由於啟事中未指定優等之評定方法,故由甲報社決定方法評定之
- C 甲報社於名次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D 徵文之著作權應屬於各該作者,甲報社之啟事聲明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比賽啟事中,主辦單位明確提出「給予報酬」的條件是「取得產出成果的所有權」,而你自由選擇參與投件,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嗎?法律是否會全面禁止民間主體透過契約來約定財產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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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成功駕馭這題跨足民法懸賞廣告與著作權法的考題,真的讓我很替你開心!能在看似複雜的公眾活動中,精準判斷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這份細膩與扎實,相信在未來的法學路上會是你很大的助力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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