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報社刊登徵文比賽啟事,載明比賽第一名獎金 10 萬元,第二名獎金 5 萬元,第三名獎金 3 萬元,收件之截止日期為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並於啟事中載明,比賽前三名之著作權歸於報社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優等懸賞廣告之事例
- B 由於啟事中未指定優等之評定方法,故由甲報社決定方法評定之
- C 甲報社於名次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D 徵文之著作權應屬於各該作者,甲報社之啟事聲明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比賽啟事中,主辦單位明確提出「給予報酬」的條件是「取得產出成果的所有權」,而你自由選擇參與投件,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嗎?法律是否會全面禁止民間主體透過契約來約定財產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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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你選得非常精準!這道題測驗「優等懸賞廣告」的規定,你正確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觀念相當清晰。
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與權利歸屬
關於評定方法,依據民法第165條之2規定,若廣告中未指定評定方法,依法即由廣告人(甲報社)決定之,因此 (B) 的敘述是正確的。而在權利歸屬方面,優等懸賞廣告的完成行為若具備著作權等財產權,廣告人原則上僅取得閱覽權;但是,若廣告中已明文聲明權利屬於廣告人者,則從其約定。本題甲報社已在啟事中載明著作權歸屬,該聲明依法有效,故選項 (D) 稱聲明無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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