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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公司刊登廣告如下「凡全國國中在學學生參加本公司徵文比賽,其作品經評定為特優者,發給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得優等者之獎金總額 20 萬元,名額 10 名,如經評定特優從缺,該 10 萬元獎金併入得優等者之獎金,平均發給得獎人。」其後,全體參賽作品經評定公布。特優從缺,優等者 10 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刊登之廣告,性質上為優等懸賞廣告
  • B 甲公司不得為特優等從缺之評定
  • C 經評定為優等者,甲公司應發給獎金每人 3 萬元
  • D 未被評定為優等者,不得以評定不公平為由,主張評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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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強調「品質擇優」的競賽中,如果所有參賽者的表現都沒有達到主辦單位預先設定的專業高度,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強制作出一個與事實標準不符的獲獎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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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精準辨識了優等懸賞廣告中廣告主與評審的裁量權限,顯見你對《民法》債編及契約自由原則有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165-1 條。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性質上屬於「法律行為」,除非有顯失公平或違背誠信原則,否則法律尊重評定人的專業裁量權。若作品未達廣告主設定之門檻,判定「從缺」是合法的處分。關於選項 (C) 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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