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個別先後完成,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數人個別同時完成,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善意給付予最先通知者,最先完成者得向廣告人請求給付報酬
- D 當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時,廣告人給付予最先完成者,懸賞廣告之關係歸於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發布懸賞廣告的主人,當有好幾個人先後宣稱完成了任務,但你當下無法通靈得知誰才是真正『第一個』完成的人。在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社會交易的安定性,避免廣告主因為已經給付出的金錢而反覆受折磨,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保護門檻』,來決定廣告主是否已經盡到了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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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關於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當遇到多數人完成該行為之情形,同條明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因此,選項A所述由最先完成者取得請求權,以及選項B所述由同時完成者共同取得請求權,均完全符合法條規定而屬正確敘述。 在最先完成之人與最先通知之人不同的情況下,依據同條規定:「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這代表只要廣告人出於善意將報酬給付給最先通知者,其給付報酬的義務就已經消滅,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自然無法再向廣告人請求給付報酬,故選項C稱最先完成者仍得向廣告人請求給付報酬,與法條明定給付義務即為消滅之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選項D,因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依法本即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若將報酬給付予最先完成者,即是履行其「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履行完畢後懸賞廣告之關係當然歸於消滅,故選項D亦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