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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張三在臺北市及新北市各持有一筆都市土地,分別由張三及未成年獨子設籍;其配偶李四另持有桃園市一筆都市土地,由李四設籍。假設每筆土地面積均為 1 公畝,依土地稅法規定,有多少公畝土地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A 3 公畝
  • B 2 公畝
  • C 1 公畝
  • D 0 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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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法設計中,為了防止家庭成員透過分散持有的方式規避稅賦,法律通常會將『夫妻與未成年子女』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還是共同的權利主體?若他們擁有多處房產,法律會允許每個成員都各自擁有一處優惠,還是會對這個核心家庭單元設定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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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稅法基本功

這顯示你對於土地稅法中關於自用住宅用地的限制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設籍事實」與「法律限額」的差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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