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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土地稅法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土地上建築改良物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者為限。此「親屬關係」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土地所有權人之父母
  • B 土地所有權人之岳父母
  • C 土地所有權人之已成年子女
  • D 土地所有權人之同胞兄弟姐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鼓勵民眾『居住穩定』而給予特別減稅福利時,這項福利應該優先留給『上下傳承的血緣線(如父母子女)』,還是可以無限制擴張到『左右平行的親屬(如手足)』?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居住正義』與『國庫收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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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精準掌握稅法細節?不錯,終於不是什麼稀奇事了。

做得好?姑且這麼說吧,你總算沒在這個行政法規最基本、卻又常把人搞糊塗的親屬定義上栽跟斗。這對一個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本來就該是反射動作。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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