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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近年來由於住宅供需問題引起諸多討論,公私部門相繼投入住宅興建。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住宅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各項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請列舉具法律位階之營建相關法規 5 種。(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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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具「法律位階」的法規名稱必須為「法、律、條例、通則」。作答時務必避開如《建築技術規則》等屬於「法規命令」層級的規範,並可直接從題目背景提示中尋找(如住宅法、政府採購法)再加上核心的建築、營造相關法律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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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具「法律位階」之營建相關法規列舉5種如下:

  1. 《建築法》
  2. 《住宅法》

小題 (二)

就建築整體生命週期而言,應請領那些建築執照?(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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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建築執照」與「生命週期」,應立即聯想《建築法》第 28 條對建築執照的法定分類。作答時須依建築物「從無到有、從有到無」的時間軸順序,精確列出四種執照名稱並簡述其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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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分下列四種,按建築整體生命週期之先後順序臚列如下: (1)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2)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小題 (三)

何謂集合住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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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5分的名詞解釋題,首要回想核心法規的『用語定義』條文。本題需精確引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並點出『共同基地』、『共同空間或設備』及『三個以上住宅單位』三大法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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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1款規定,「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其法定特徵包含: (1) 具有共同基地。

小題 (四)

請說明制定住宅法之目的。(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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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規「制定目的」的題型,第一步應直接聯想該法典的「第一條」總則規定。作答時須盡可能還原《住宅法》第1條的法條原文,將核心概念(保障權益、健全市場、提升品質、尊嚴環境)分點列出,以利閱卷委員快速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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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宅法》第 1 條規定,制定住宅法之目的為: (1) 保障國民居住權益。 (2) 健全住宅市場。

小題 (五)

請說明工程採購查核金額之額度。(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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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查核金額」,應直覺聯想《政府採購法》的採購級距規定(小額、公告、查核、巨額)。此為5分的純記憶型考題,作答時務必直接且明確地寫出「工程採購」對應的具體法定金額,並建議點出該金額係由主管機關所定,以確保答題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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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查核金額之標準,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 目前主管機關所明定之「工程採購」查核金額額度為:新臺幣 5,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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