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入住乙所經營之溫泉旅店,將其所攜物品寄託於旅館,由乙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在店內揭示:旅店對寄託所保管之物品有毀損、喪失,概不負責。其揭示有效
- B 甲退房取回寄託物品後,如發現物品有毀損或喪失,應即通知乙,如怠於通知,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乙就客人住宿所生之債權,雖未獲清償,亦不得留置客人所攜帶之行李
- D 甲寄託之物品有毀損或喪失,而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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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客人已經點收物品並離開現場,卻在很久之後才主張物品損壞,從證據保全與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設定「告知的時間點」,以避免旅店主人陷入無法舉證辯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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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債編各論」中旅店主人責任的精準掌握。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610 條。法律為了平衡旅店主人與客人的權益,避免事隔多日難以釐清責任歸屬,規定客人在發現物品毀損或喪失後,負有**「即時通知義務」**。若怠於通知,原則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將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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