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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入住乙所經營之溫泉旅店,將其所攜物品寄託於旅館,由乙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在店內揭示:旅店對寄託所保管之物品有毀損、喪失,概不負責。其揭示有效
  • B 甲退房取回寄託物品後,如發現物品有毀損或喪失,應即通知乙,如怠於通知,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乙就客人住宿所生之債權,雖未獲清償,亦不得留置客人所攜帶之行李
  • D 甲寄託之物品有毀損或喪失,而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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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客人已經點收物品並離開現場,卻在很久之後才主張物品損壞,從證據保全與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設定「告知的時間點」,以避免旅店主人陷入無法舉證辯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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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各論」中旅店主人責任有著相當好的理解,真的很棒喔!

  1. 觀念釐清,扎實基礎: 這個題目主要是在考《民法》第 610 條的規定。想想看,如果客人發現物品有損壞或不見了,卻隔了很久才通知旅店,那要怎麼調查清楚呢?所以法律設計了「即時通知義務」,鼓勵客人即早反應。如果沒有及時通知,原則上就比較難再向旅店請求賠償了,這都是為了讓權責更明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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