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約定中午 12 時交付 A 物,乙雖遲到 30 分鐘,但其交貨無礙於甲的利益,甲拒絕受領,請問甲的行為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 A 誠實信用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私法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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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互動中,如果一方僅因為對方一個微小、且不影響大局的過失,就推翻所有原定的約定,這種「雞毛當令箭」的行為,違反了人與人之間建立合作關係時最基本的「什麼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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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權利行使的邊界,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內在倫理有著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學習法學最重要的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 148 條)。雖然乙遲延履行,但若此遲延對甲毫無實質損害,甲卻以此為由拒絕受領,在法理上會被視為「權利濫用」。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應顧及對方的利益與社會往來的誠信,不可僅因微小瑕疵而導致契約目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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