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警偵調詐欺犯罪時,發現甲宅是某詐騙集團的總部。檢察官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甲宅,順利逮捕犯罪集團首腦甲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並扣押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隨後,檢察官進一步獲悉該集團騙得數億新臺幣,甲的生活奢侈,並以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對此,甲辯稱該豪宅所有人是母親乙,與自己無關;至於名車則出借女友丙使用。經警察調查後,知悉該豪宅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名車則停放在丙家車庫。試問: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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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5年的考題,請先深呼吸。這題是典型的『修法後實務題』,考的是105年7月施行的沒收新制與扣押新制。身為閱卷委員,我們最看重的是你能不能區分『保全證據的扣押』與『保全沒收的扣押』,並且針對『不同財產類型』給出具體的執行方法。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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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犯罪所得沒收新制下,偵查中檢察官對第三人財產保全扣押之程序與執行方式。爭點可拆解為以下層次:
- 附帶爭點:甲以詐欺所得購買之豪宅與名車,且分別登記、交予第三人乙、丙,實體法上是否屬於得沒收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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