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警偵調詐欺犯罪時,發現甲宅是某詐騙集團的總部。檢察官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甲宅,順利逮捕犯罪集團首腦甲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並扣押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隨後,檢察官進一步獲悉該集團騙得數億新臺幣,甲的生活奢侈,並以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對此,甲辯稱該豪宅所有人是母親乙,與自己無關;至於名車則出借女友丙使用。經警察調查後,知悉該豪宅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名車則停放在丙家車庫。試問: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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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類105年沒收新制、扣押新制施行後的題目,請先深呼吸。本題是典型的「修法後實務題」,考的是犯罪所得沒收、第三人名義財產,以及搜索與扣押如何分工。閱卷時最看重的是:你能不能區分「得沒收之物的扣押」與「為保全追徵的財產扣押」,並能針對不動產、動產及第三人處所給出具體執行方法。
- 看到「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立刻想到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的「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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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犯罪所得沒收新制下,偵查中檢察官對犯罪所得及可能涉及第三人名義財產之保全扣押程序與執行方式。爭點可拆解為以下層次:
- 附帶爭點:甲以詐欺所得購買之豪宅與名車,分別登記於乙名下、交由丙使用,實體法上是否屬於得沒收之客體?
- 核心爭點一:為保全日後沒收或追徵,檢察官能否對登記於第三人乙名下之不動產、由第三人丙持有之動產發動扣押?其發動之程序門檻為何(原則法官保留、同意與急迫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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