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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自由。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19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於21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罪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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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充滿「精確時間點」的強制處分考題,第一步絕對是『畫出時間軸』!這題是典型的『24小時羈押審查期間計算』題型,閱卷委員想看的是你對憲法第8條及刑訴第93條之1的理解,以及你能不能精準判斷『拘禁』到底從哪一刻開始算。\n\n💡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n1. 附帶爭點(佔20%):\n - 5/27 08:00~10:00 搜索期間對甲的自由限制,算不算拘留/逮捕?(決定24小時的起算點)\n - 5/28 01:00 檢察官的當庭逮捕是否合法?(刑訴§228 IV)\n2. 核心爭點(佔80%):\n - 24小時的起算點究竟在哪裡?(釋字第130號解釋的『實質拘禁』概念)\n - 5/28 01:00~08:00 的休息時間,能否作為法定障礙事由扣除?(刑訴§93-1 I ③)\n - 5/28 16:00 的聲押,是否逾越24小時上限?\n\n📝 【解題順序建議】\n1. 先定性前階段的限制自由(08:00~10:00): 引用刑訴第144條,說明搜索時的必要限制不等於逮捕,排除這兩小時計入24小時。\n2. 再論述自願同行與逮捕(10:00~01:00): 甲同意配合,至01:00表示欲離開時,檢察官發動逮捕(刑訴§228 IV),這時『絕對』進入24小時的計算。部分實務認為若10:00起即具備實質拘束力,應自10:00起算。\n3. 最後進行時數計算(核心涵攝): 寫出數學算式!將總時間扣除刑訴第93條之1的夜間休息時間,計算至16:00是否超過24小時,得出聲押合法的結論。\n\n⚠️ 【常見錯誤與陷阱】\n1. 陷阱一:把搜索期間(08:00)當作24小時起算點。 如果你從08:00開始算,到隔天16:00總共32小時,扣掉7小時休息剩25小時,結論會變成聲押違法!這是閱卷委員設下的最大陷阱,必須用刑訴第144條把它切開。\n2. 陷阱二:涵攝不帶數字。 寫了一堆法理,卻沒有把『30小時-7小時=23小時』或『15小時-7小時=8小時』算給老師看,這在國考是大忌,沒有涵攝就沒有高分。\n3. 陷阱三:忘記檢驗當庭逮捕的合法性。 甲是自行到場,後來想走,檢察官憑什麼不讓他走?必須帶出刑訴第228條第4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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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探討檢察官於5月28日16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是否符合憲法及刑事訴訟法「24小時內移送法院」之規定。具體爭點可依時間軸分為:

  1. (附帶爭點)5月27日08時至10時,搜索期間對甲之自由限制是否為拘捕而應起算24小時?

小題 (二)

偵查期間,調查員以案由係特別背信罪依法監聽甲之電話,監聽期間內錄下甲的特助乙與甲之下列對話:「(乙:)公司那塊地賣得太便宜了,將來消息出來,公司的股價可能不妙!」、「(甲:)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審判時,甲的辯護人主張前述監聽內容屬傳聞不得作為證據。甲的辯護人另外發現,檢察官於起訴後才將上述對話於起訴書內記載並要求法院予以認可,主張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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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刑事訴訟法證據能力」實務進階題。我們在考場上看到這種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辯護人的主張,本題辯護人有兩個主張,就代表我們有兩個爭點要解。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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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案涉及通訊監察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可拆解為以下二爭點:

  1. 【附帶爭點】:合法監聽所錄下之「犯罪進行中對話(甲乙關於賣地與賣股票之對話)」,是否屬於傳聞證據而應予排除?

小題 (三)

一審判決甲均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過高,對此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收總金額實應為3000萬元,遂就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3000萬元。試問此判決是否適法?(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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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陷阱題」,也是閱卷委員用來快速篩選考生是否具備「精準審題能力」的試金石。拿到題目,請先深呼吸,看清楚【問題】到底問了什麼!

  1. 【辨識爭點與避開最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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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問題僅針對二審關於「沒收金額改判」之判決是否適法進行提問,故題幹中關於搜索、逮捕等強制處分之敘述屬背景事實,不予論述。本題爭點有二:

  1. 附帶爭點:被告甲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提起上訴,其一部上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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