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自由。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19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於21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罪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種充滿「精確時間點」的強制處分考題,第一步絕對是『畫出時間軸』!這題是典型的『24小時羈押審查期間計算』題型,閱卷委員想看的是你對憲法第8條及刑訴第93條、第93條之1的理解,以及你能不能精準判斷『拘禁』到底從哪一刻開始算。 💡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核心探討檢察官於5月28日16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是否符合憲法及刑事訴訟法「24小時內移送法院/聲請羈押」之規定。具體爭點可依時間軸分為:

  1. (附帶爭點)5月27日08時至10時,搜索期間對甲之自由限制是否為拘捕而應起算24小時?
  2. (附帶爭點)5月28日凌晨1時,檢察官對甲為當庭逮捕之合法性為何?

小題 (二)

偵查期間,調查員以案由係特別背信罪依法監聽甲之電話,監聽期間內錄下甲的特助乙與甲之下列對話:「(乙:)公司那塊地賣得太便宜了,將來消息出來,公司的股價可能不妙!」、「(甲:)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審判時,甲的辯護人主張前述監聽內容屬傳聞不得作為證據。甲的辯護人另外發現,檢察官於起訴後才將上述對話於起訴書內記載並要求法院予以認可,主張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3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刑事訴訟法證據能力」實務進階題。我們在考場上看到這種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辯護人的主張,本題辯護人有兩個主張,就代表我們有兩個爭點要解。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案涉及通訊監察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可拆解為以下二爭點:

  1. :合法監聽所錄下之「犯罪進行中對話(甲乙關於賣地與賣股票之對話)」,是否屬於傳聞證據而應予排除?
  2. :另案監聽取得之證據,檢察官遲誤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期間(起訴後始記載並要求法院認可),其證據能力應如何認定?是否絕對不具證據能力?

小題 (三)

一審判決甲均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過高,對此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收總金額實應為3000萬元,遂就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3000萬元。試問此判決是否適法?(3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陷阱題」,也是閱卷委員用來快速篩選考生是否具備「精準審題能力」與「新法、憲法法庭見解掌握能力」的試金石。拿到題目,請先深呼吸,看清楚到底問了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問題僅針對二審關於「沒收金額改判」之判決是否適法進行提問,故題幹中關於搜索、逮捕等強制處分之敘述屬背景事實,除非題目另問,原則上不予論述。本題爭點有二:

  1. 附帶爭點:被告甲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提起上訴,其一部上訴是否合法?
  2. 核心爭點:在檢察官未上訴之情形下,二審法院將沒收金額由原審之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誤將搜索期間作為逮捕拘禁之起算點,批改具有此補強建議,且係以釋字130號,實質上釋字130號並沒有講述到這個內容,解答是否有誤? 2.釋字392號意旨中有描述到,實務上應以「實際拘禁人身自由時間」為原則,本題在甲受搜索時,已經被要求不得離開,應以符合實際拘禁,解答的時間計算是否有誤?

🏷️ 相關主題

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