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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一)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 分) (三)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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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外審委員名單及評審意見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影響公正效率)或第6款(隱私)之限制事由。同時須注意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對匿名審查之保障,以及政資法第18條第2項之「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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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教師升等外審委員名單及評審意見是否屬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若遭拒絕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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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技術移轉案件是否涉及廠商之營業秘密(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以及委員會之逐字稿是否屬內部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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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技轉委員會審議案件資料與逐字稿是否屬營業秘密或內部準備作業而得拒絕公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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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辨公務聯絡方式與私人聯絡方式。檢驗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之個人隱私保障,並衡量甲之身分及目的,是否符合「對公益有必要」之例外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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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全面申請機關所有員工姓名與聯絡方式是否侵害個人隱私?是否符合公益例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權衡資訊公開權與隱私/行政決定品質之利益衝突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判定是否屬機關職權範圍內之資訊
  • 依第18條第1項檢核限制公開事由,如內部準備或個人隱私
  • 適用第18條第2項「剝離原則」,僅就得公開部分提供之
  • 遭拒救濟應提訴願,後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一審性質、二查豁免、三用剝離、四走課予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剝離原則」之論述,或誤認所有行政資訊皆可毫無保留公開。
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課予義務訴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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