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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何謂視為銷售貨物?其銷售額之認定各為何?請依下列格式作答於試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 項 目 | 銷售額之認定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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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的「視為銷售貨物」的五種樣態,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配對其相對應的銷售額認定方式(時價、實際價格或約定代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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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作答如下: | 項 目 | 銷售額之認定 | |---|---|

小題 (二)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1 規定,請說明經營委託銷貨型態之營業人雙方,委託人及受託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調節其營業收入?(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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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查核準則規定,說明委託人和受託人結算申報時各自需減除發票總額的部分,並指出雙方皆須在「營業收入調節表」內加以說明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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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說明委託代銷雙方於付貨與銷售時發票開立的落差,並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時調整收入及填寫調節表。 【解答】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1 規定,雙方辦理結算申報時之營業收入調節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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