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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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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構成要件錯誤』及『贓物罪本質』的理解。解題時應依時間軸區分乙的兩個行為:首先,在廢棄物堆取走花瓶時,須探討客觀持有關係及主觀上『誤他人之物為無主物』的故意阻卻;其次,事後知悉為贓物而搬運欲放回原處時,應從贓物罪『防礙被害人追求權』之規範目的出發,論證其搬運行為是否該當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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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乙將花瓶取回家中是否構成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乙事後知悉該物為贓物,為免麻煩欲放回原處之搬運行為,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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