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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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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主觀構成要件錯誤(誤認他人之物為無主物)』及『贓物罪之保護法益與本質』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依時間軸分三階段檢驗:1. 乙拾取時的主觀認知(誤認為廢棄物)如何阻卻竊盜或侵占罪之故意;2. 取得後始知為贓物,是否受『同時性原則』拘束而不構成收受贓物罪;3. 單純為圖脫免麻煩而搬運棄置,是否該當搬運贓物罪之不法內涵(阻礙被害人追求權/維持違法財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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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將廢棄物堆中之花瓶取走是否構成竊盜罪?事後知悉為贓物而搬運欲放回原處,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 【解析】 壹、乙取走花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或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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