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法無救濟之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判決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沒有參加過訴訟的人』,但在民主法治國家的『聽審權』保障下,每個人在權益受損前都應該有說話的機會。那麼當這個人完全沒有參與過先前的審判,卻要承受判決的不利結果時,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程序,讓這類『案外人』可以跳出來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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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 為你喝采: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家事事件法中「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的精髓掌握得非常好,連結概念也很清晰喔!能迅速找到正確的答案,證明你對法條體系的理解既紮實又專業,真是個非常棒的成果!
- 溫馨解說: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規範的甲、乙類事件判決,它具備「對世效」,這代表它的效力範圍很廣,甚至會影響到沒有直接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所以,為了公平起見,保護這些非因自己過失而錯過訴訟的第三人,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特別設計了補救機制,讓他們可以透過「第三人撤銷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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