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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法無救濟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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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判決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沒有參加過訴訟的人』,但在民主法治國家的『聽審權』保障下,每個人在權益受損前都應該有說話的機會。那麼當這個人完全沒有參與過先前的審判,卻要承受判決的不利結果時,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程序,讓這類『案外人』可以跳出來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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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訴訟法上的「第三人救濟制度」已有很扎實的理解。

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準用

針對本題的法理,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細節:雖然題幹提及家事事件法第 3 條,但現行相關救濟機制的正確條號為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依據該條規定,若家事訴訟的確定終局判決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且第三人非因己之過失而未能參與訴訟,為了保障其程序基本權,法律明文規定其「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因此選項 (C)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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